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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中,为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司法负荷,设立了刑事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设定,对于快速审判案件、减轻司法压力、提升诉讼效率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变革期,犯罪率呈明显上升趋势,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适用空间较小,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设计,导致了简易程序并不是真正的“简易”。在法律实务界中,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性较低,从而使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比例处于较低的水平,此适用现状与设置简易程序的理想目标之间差距较大。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做出了重要调整,对原简易程序进行了修正与完善,取得了明显的进步,然而,通过学习其他国家的刑事简易程序认识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与完善,在实现公正、效率等诉讼价值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与以上价值相左的诸多问题,使得简易程序不能有效的实现分流案件的理想状态,对刑事简易程序部分环节的简化,使得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因此,本文以“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为视角,在了解简易程序适用现状的基础上,进而分析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同时,重点学习其他国家较为成熟完善的简易程序,博采众长,为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在完善被告人权利和相关制度的前提下,提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方案。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重点介绍“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分析此案适用普通程序是否得当。第二部分,主要阐述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现状,以及刑事简易程序理想目标和适用现状之间的差距,并分析差距存在的原因。第三部分,主要比较学习其他国家较为成熟的刑事简易程序,并分析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与发展趋势。第四部分,完善被告人权利和相关制度,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提供权利保障和制度支持,同时对丰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体系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