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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国内都在倡导“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今天,我国矿业城市环境资源问题不断恶化的现状却不容乐观。这不仅阻碍了建立在“五大统筹”关系基础上的和谐社会的创建,也影响到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因此,在依法治国的形势下,改良、创新矿业城市现有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显得非常重要。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理论;明确“全过程控制”思路;构建注重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的完善法律体系;科学有效的环境执法体制;培养民众的环保法律意识。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首先提出问题。在国际国内倡导可持续发展的今天,以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主要产业的矿业城市环境污染、资源破坏浪费现象严重,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文以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为实地调研和考察对象)。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表现出乏力,陷入了困境,已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需要创新。第二章主要论述规制以上环境资源问题的矿业城市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有:没有科学发展观的指引;立法总体思路没有真正转变;现行环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粗糙、可操作性不强;环境执法监管制度僵化;环境欠债太多,矿业城市环保资金匮乏;民众环保意识淡薄。这些问题不仅反映了制度实施方面的不足,也是矿业城市不能有效解决现实环境问题的关键所在。第三章探讨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本章从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科学理论,环境经济学理论,环境管理理论,环境法学六个方面出发,力求探析支撑矿业城市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完善的理论体系。第四章在总结国外解决环境资源问题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解决我国矿业城市环境资源问题的启示:注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经济学方法在环境立法和执法中的运用;高效完备的环保法体系的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执法监管体制;大量资金和技术的投入以及提高民众环境意识。第五章提出我国矿业城市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的路径。通过对矿业城市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探析以及对相关外国经验的借鉴,提出我国矿业城市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和重构: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明确“全过程控制”思路;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建立科学高效的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培养民众的环保法律意识。即指导思想科学化,法律体系完备化,监管机制高效化和民众环保法律意识普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