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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渠道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相比股权融资中IPO需要经过证监会严格审查,债券融资程序简单,满足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发行。近几年债权监管放宽,市场发展火热,其中公司债券的发行更是受到企业的青睐。自2007年“07长电债”首发以来,公司债券的发展也经历多番变故,2009年曾一度终止,禁止发行公司债券。2014年实施《公司债券发行和管理办法》以后,从各个方面“解禁”公司债的发行。公司债的发展从宏观角度上看,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制度和结构,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促进资本的流通和企业的发展。从微观上看,是拓宽了发行人的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资产债务配置,减轻对银行的依赖程度。在债券市场的有序发展中,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是在对自身的资质有非常清晰的了解,并且希望通过债券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针对标的和发行人主体资质进行评估,考虑是否能投,收益如何,能投多少。其中承销商扮演了一个信息传递的作用,通过中介证券公司承销债券发行保荐承销工作,促使公司的定期披露向外界传递公司的信息,以减轻信息不对称程度,并且通过自身资源给发行人提供一种“隐性担保”从而尽可能的降低融资成本。2014年11月实施《公司债券发行和管理办法》对公司债的发行影响更大,取消了保荐、发审委制度,发行人从原本的上市实体拓宽为公司,包括上市和非上市,这一规定变化的实施刺激了公司债的发展。所以本文想探究两点。第一,牵头承销商的资质对不同企业发行公司债信用利差是会有显著影响,并且在不同的方式和主体下,影响会更剧烈还是更微弱。第二,《公司债发行和管理办法》的实施对牵头承销商资质与公司债发行的信用利差之间的机制会造成什么影响。本文通过2010年到2018年10年公司债发行的情况进行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牵头承销商的资质越高,对公司债券一级发行的信用利差负相关影响程度越大。企业的自身资质是影响信用利差的主要关键。同时,在采用联合承销、竞争性承销,牵头承销商的资质针对不同的发行人主体,其信用利差的负相关影响更明显。在发行人是国有企业背景情况下,这一负相关机制影响更显著。第二,通过2015年前后分组,发现新制度实施以后,牵头承销商的资质对公司债一级发行的信用利差影响更显著,在竞争性销售中,牵头承销商的资质越高,所能降低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越有可能降低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