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虐童行为的刑法之思——以“温岭虐童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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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作为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之一,应当对其权利给予特殊的保护。这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一直都在努力的重要课题之一。一国法制文明发展的状况也很大程度取决于对本国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现状。越来越多虐童事件的爆发,一方面为我们敲响了保护儿童权益的警钟,另一方面也凸显出《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前置性法律法规调整上的失灵。将虐童行为纳入刑法机制进行评价和规制,不仅能够强化民众对此类不法行为的否定性认识,也有利于构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从而有效遏制该类行为的再次出现。  然而,近期“温岭虐童案”处理过程的曝光,不仅让我们看到了运用现行刑法处置这一行为的尴尬境地,也引发了刑法学界关于虐童行为有无必要入刑以及增设“虐童罪”的激烈争论。如何更好地运用刑法手段来规制虐待儿童的行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成为当下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在防治虐童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完备,相关配套制度也不健全,尚未构建起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框架。鉴于立法及司法中的种种不足,许多虐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也常常难以服众。因此,如何引用刑法评价机制对虐童行为进行调整,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探讨。  除引言、结语、参考文献以及致谢部分外,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虐童行为入刑是否必要与可行:“温岭虐童案”提出的问题。本部分以“温岭虐童案”为例,通过对该案案情的简单回顾,详细介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这一案件定性的具体争议。在案件定性问题上,主要围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涉案者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以及猥亵儿童罪五个罪名的争议展开论述。通过分析虐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性以及满足破解刑法适用难题的需要,得出这一行为有必要入刑的结论;从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积极有利的国内因素两方面入手,分析虐童行为入刑的可行性。  第二部分:我国虐童防治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主要是通过介绍我国虐童防治的立法现状来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其中,现行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现有立法存有漏洞;二是现有法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三是刑法与前置性法律之间的衔接存在问题。  第三部分:域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虐童防治法律保护体系考察。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虐童防治的法律保护体系,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以便为我国更好地运用刑法规制虐童行为提供良好借鉴。其中,域外国家的法律保护体系主要阐述了美国、日本、欧洲及其他部分国家。  第四部分:我国刑法规制虐童行为的路径选择。本部分主要针对我国现行刑法在规制虐童行为方面存在的漏洞,围绕学界关于虐童行为要不要单独设立罪名进行惩处的争议,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证,得出增设“虐童罪”不可行的结论,并据此提出通过完善虐待罪的方式来更好地规制这一行为。具体而言,本部分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论证增设“虐童罪”不可行的观点:一是“虐童罪”的增设与刑法罪名的概括性相违;二是“虐童罪”的增设并非虐童行为有效防治的必要条件;三是“虐童罪”的增设会给现有的法律体系和社会舆论导向带来不利影响;四是“虐童罪”的增设会让刑法承受不应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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