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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股权已经普遍存在于私人和法人的各项民商事关系中,并且在各种财产构成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逐渐成为一种具有极大经济价值的民事权利。于是,股权出资作为资本运作的一种手段,已经为我国及世界上的多数国家予以肯定。然而,随着股权出资行为的不断发展,我国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应当与时俱进,即使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提供良好的基础。
2009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股权出资进行规范。《办法》明确肯定了股权可以作为一种出资标的物,不仅使实践中股权出资行为更加顺畅,还增加了股权利用的渠道,在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为经济保持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股权自身的特殊属性,使得当前我国关于股权出资的立法存在很大的立法空白,也因此导致实践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风险。所以,笔者建议从股权出资现存的风险角度出发,完善我国的股权出资法律制度,以规范目前事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