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纳税人权利及其保障是纳税人地位的核心内涵。而纳税人地位的转型,即纳税人从“纳税义务人”向“纳税权利人”转型,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税制建设和税务管理中的诸多现实问题;推动税收法律关系和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的重构;推进现代市场经济的税法理论的创新。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理论以及行政控权理论,分别作为纳税人定位的政治学、经济学、税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为论证纳税人地位转型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实现纳税人地位转型,旨在矫正失衡的税收法律关系,推动“政府——纳税人”关系从“管理控制型”向“保护服务型”转变。为实现这一目标,应着力于三个方面的转型:第一,理念的转型,需注重培育包括纳税人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新型纳税人权利理念。第二,税收理论和税法理论的转型,需重新解释税收、税收法律关系等基本范畴,重构以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为统帅的新型税收原则体系,并确立纳税人生存权保障原则与有利纳税人解释原则在税法原则体系中的突出地位。第三,税收制度的转型,需实现以“国库至上”为本质特征的“征税之法”转向以纳税人权利为中心的“权利之法”。实现纳税人地位转型,要求重构纳税人权利体系,即将“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体系调整为“纳税权利人”的权利体系。在该体系中,抽象纳税人即对应于国家的纳税人整体,其权利以参与税收立法、依法负担税收和合理负担税收等为主要内容;具体纳税人即对应于税务机关的单个纳税人,其权利以享受减免退税、隐私保护、诚实推定等实体性权利,以及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程序性权利为主要内容。税制设计应当依此权利体系,将纳税人权利在税法中具体落实。抽象纳税人权利与具体纳税人权利分别有其特殊的运行机理,为此需要分别构建其保障体制。抽象纳税人权利保障要特别注重立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尤其是全面实现纳税人权利的宪法化;建立健全民主立法的机制;约束政府的征税权;控制宏观税负水平;调整税收优惠倾斜制度;发挥纳税人协会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作用。具体纳税人权利保障应当以拓展和畅通纳税人权利的行使途径;增强税收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改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配置模式;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强化征税主体的行政责任机制等为重点。本文的命题是:纳税人地位的转型将推动我国税收制度的转型和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的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