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预付卡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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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消费是当前服务消费领域普遍存在的一种消费形式,它是指消费者按照经营者的要求,预付一定款项,获得经营者发放的一张预付型消费卡,日后消费者可持卡到经营者那里进行消费,经营者按照消费者要求提供服务之后,有权直接从消费者预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预付卡消费具有消费者对合同价款的预付性、以预付卡券作为消费权载体、经营者继续性履行义务三个特征。实践中,预付卡经营者在信息、技术、实力上处于优势地位,为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常常发生虚假宣传欺诈经营,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从预付卡消费纠纷的解决上看,服务类预付卡消费合同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存在纠纷通过诉讼外程序和解率高,以致经营者违法成本低;诉讼程序因立案难、举证难、证明标准高,以致消费者权益难维护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立法对服务类预付卡消费缺乏针对性。立法规定只有消法第53条提到了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经营时的义务及违约时的责任承担,行政部门出台的“办法”、“意见”多是行政监管、规范预付卡市场的举措,没有涉及预付卡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调整。二是意思自治原则缺乏限制。在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的情况下,预付卡经营者往往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与消费者建立预付卡消费法律关系时,只是以一张预付型消费卡上记载的几个条款作为合同内容,且是由经营者单方预先设定的,消费者失去协商自由。三是部分经营者诚信缺失。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经营者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缺乏诚信侵害消费者的权益。针对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在立法上应明确预付卡经营者的特定义务、推出示范性合同文本、加大欺诈经营时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创新纠纷解决机制,在法解释上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相关指导性案例等来指引法律的适用。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预付卡消费合同的界定。该部分介绍了预付卡消费合同的类型,依据合同内容的不同将其分为三类,即储值型、提货型、服务型预付卡消费合同。服务性的预付卡消费合同存在于美容美发、运动健身等服务行业,以消费者预付款后能享受到经营者提供的大幅度折扣或优惠为特点,本文将研究领域限于美容健身等服务行业。为了和现有的有名合同进行区分,本文将其与保管合同、分期付款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性质相似的有名合同进行了比较,准确界定本文所研究的范围及对象。第二部分为服务类预付卡消费法律适用的问题及原因。从消费纠纷的解决处理现状上分析,预付卡消费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诉讼外程序和解率高,经营者违法成本低,以及通过诉讼程序维护预付卡消费者权益困难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立法上缺乏对预付卡服务消费合同的针对性规定,对意思自由原则缺少限制,造成经营者滥用格式条款,还有我国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经营者诚信缺失等。第三部分对服务类预付卡消费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文章从预付卡消费的购卡及消费两个阶段出发,介绍了要约——承诺说、预约——本约说、服务消费合同订立——履行说,进而提出消费者预付款购卡之后合同已经成立,日后的持卡消费仅是合同的履行,将其性质认定为服务消费合同。第四部分是我国及相关国家和地区对服务类预付卡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该部分介绍了我国民法、合同法、消法对预付卡消费的相关原则性规定,但都存在着缺乏针对性的不足之处,接着考察了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对此的专门规定,并进行了对比借鉴。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服务类预付卡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建议。立法应明确预付卡经营者的特定义务,诸如信息披露义务、担保义务等,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对预付卡消费合同中常见的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认定,加强经营者欺诈经营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创新预付卡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出台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指引法律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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