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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和首要特征是―非营利性‖,这一理念已深入人心。但中国红十字会将备灾仓库的商业出租、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的投资与公益项目运作的双轨模式以及诺贝尔基金会的风险投资等现实案例又在启发人们对非营利性本质进行再认识。中国乃至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民间组织存在的营利性行为的法律规范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导致执法者对民间组织过度的营利性行为监管乏力,正当的营利性行为又因“非营利”宗旨约束而举步维艰,严重妨碍民间组织的资金筹集。鉴于此,本文聚焦民间组织营利性行为的决策难题,在营利性行为的财务动因分析基础上,以非营利组织管理理论为基础,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在营利方式分析、营利强度计量方法设定的基础上,基于公益绩效最大化财务目标,系统研究营利性行为与公益绩效的关系,分析营利性行为对民间组织公益绩效的影响机理或路径,从而提出营利性行为管理的财务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1)民间组织可以有营利性行为,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必须有营利性行为,这是由“非营利”本质特征决定的,也是由民间组织增强财务稳健性动因所决定的;(2)引入营利精神和商业行为以后,民间组织的财务目标是公益绩效最大化,即民间组织的营利性行为必须以社会价值为主,兼顾经济价值,努力找到公益与商业的最佳平衡点;(3)不同营利方式与民间组织公益绩效的三个维度之间存在相关性,但相关程度、方向及显著性存在差异;(4)在政府、受益人、捐赠人和营利组织构成的营利约束机制下,民间组织不应当也不可能实现营利强度最大化。因此,政府应当从筹资、投资、收支管理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制定科学的财务政策,鼓励民间组织正当的营利性行为,约束民间组织过度的营利性行为。一是筹资政策:增加民间组织筹资的来源渠道,努力降低收入集中度,抑制净资产过度积累。二是投资政策:收益增长与风险控制并重。三是按照宗旨相关标准,分类确定营利性行为的营利强度;遵循配比原则,灵活确定公益活动年度支出;实事求是,调整慈善组织管理费用比率。四是收益分配政策:民间组织薪酬逐步市场化;非分配约束原则不应当成为“铁律”,资金投入人可以获取适度回报;对营利性行为坚持税收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五是民间组织财务报告坚持公开公开与保密并重,营利性行为信息以公开为主。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3点:(1)研究视角创新。纵观我国的规制文献,相关财务政策虽不够系统,但也分布于众多的政府文件中,制定的财务政策要么从抽象的非营利概念出发,要么从“本本主义”出发,不仅立法效果存在争议,而且可执行性不强。本文以营利性行为与公益绩效的相关性作为基点提出民间组织的财务政策,使得财务政策更加有利于促进民间组织公益绩效的提升。(2)理论观点创新。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可能的理论观点创新主要有:一是提出公益绩效最大化是民间组织的财务目标,从而为营利性行为找到出发点和归宿点;二是将非营利法人与作为自然人的员工以及作为经济人的资金投入人相区别,从而为员工薪酬市场化、出资者红利分配等共营利行为找到法理依据;三是将营利性行为分为自营利和共营利行为,能够为差异性税收立法提供科学依据;四是将净资产积累列入营利性行为,有利于引发社会公众对我国民间组织巨额净资产沉淀的关注,从而促进民间组织增加公益支出,进一步提升公益绩效。(3)研究方法创新。首先,借鉴而不是生搬硬套Chang和Tuckman提出的财务脆弱性模型,依据实践标准,检验其科学性和中国民间组织实用性,使得财务脆弱性预测结论更可靠;其次,以民政部登记管理的公募基金会2011-2015年工作报告数据为样本,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回归分析民间组织营利性行为与公益业绩、效率与效果等三个绩效维度之间的关系,并依此发现影响公益绩效的显著性解释变量,为财务政策的选择寻找关键点,使得财务政策建议有了新的基点;最后,借用物种在生态系统中有天敌、食物空间等资源也不充足情况下的Logistic模型,模拟分析营利约束机制下的民间组织营利强度变化过程和边界,使得营利性行为的研究从具体走向一般。本文的研究对明确民间组织营利性行为财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政府财务管理规制,从而提升民间组织公益绩效,增强民间组织财务稳健性,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