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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实现是民生大事,也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2008年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地提出“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已经成为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