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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近些年一再被提及,农村环境自治作为其现实实践之一,是破解农村环境这一“老大难”问题的“金钥匙”,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农村环境自治权可谓恰逢其时。分析并践行农村环境自治权既能指引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走出窘境,又能唤醒农民法治意识,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基石。本文分五个部分展开。第一章界定农村环境自治权并进行结构分析。农村环境自治权可以表述为,国家法律对农民自行治理农村环境的合法性宣告;采用权力构成的要素学说,对农村环境自治权进行结构分析,以“主体”、“利益”、“主张”、“自由”、“程序”五种要素为切入点,给农村环境自治权一个立体定位。第二章阐释农村环境自治权的正当性来源。以宪法权利为核心依据,农村环境自治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之一;以农村基层组织法为现实考究,农村环境自治是基层自治的生动实践;以村落群聚生活利益共同性为依托,农村环境自治是民间“软法”的延续。第三章指出农村环境的问题所在并进行成因分析。问题具体表现在农村生产生活污染日趋严重,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与盲目招商引资加剧环境恶化,农村环境存在法治模糊地带和司法实践难落实;原因亦是多方面的,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农民生产生活方式不规范,法治建设粗线条等方面。第四章讨论农村环境自治权与基层政府环保行政权的融合。分别划定两者的权力边界;对农村环境自治权进行可行性探讨,从农村环境自治对农民环保生活产生约束力,农村环境自治是践行基层民主的必由之路等三个维度展开论述。第五章以江苏省沭阳县作为案例探讨。沭阳在农村环境领域先行先试,推动农村环境自治,以村民委员会为自治主体,理顺自治财权和事权,坚持求是原则划定治理标准。最后,分析了沭阳试点工作的不足与建议,并就案例典型性和可推广性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