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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作为一种缓解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的工具,在近几年成为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力量。但是,随着大批PPP项目的开展,其投资周期长、回报率低、对专业技术要求高的特点也逐渐显露,“明股实债”“保底条款”等问题的存在,非但不能化解政府债务存量,反而会增加政府债务流量。而由PPP项目产生的需要由政府偿还的支出责任,若没有直接反映在政府财务报表上,就会以隐性债务的形式存在,游离于政府的财政预算以外。隐性债务摸底不实、规模难以测量,将成为影响中国经济稳定的“灰犀牛”。而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主要存在于市级和县级政府中,这两级政府的还款来源缺乏必要的保障,往往会制约当地经济的发展——沉重的隐性债务压力严重挤占地方政府财政资金资源,降低地方政府的执政效果,很难为其他项目提供资金,投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将减少;许多地方偿还隐性债务的资金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在隐性债务压力下,地方政府会更加依赖土地财政,形成恶性循环;除了影响当地财政外,借助风险传导机制隐性债务会对中央财政、金融系统和经济运行产生破坏。所以,在PPP背景下研究隐性债务并提出防范措施,对地方政府防范隐性债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有关隐性债务的文献进行梳理、参考学者们的观点来对隐性债务进行定义,明确其内涵与外延之后,再结合2015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中的PPP项目中的四项支出责任,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来对可能存在的隐性债务进行识别,分析这些潜在的隐性债务可能引起的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提出防范措施。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识别PPP项目中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并根据债务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隐性直接债务和隐性或有债务。然后分析隐性债务背后的债务风险,最后据此提出风险防范措施。通过深入分析青岛市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的案例,明确案例中的具体做法,根据本文对隐性债务的定义与分类,识别出该PPP项目中股权投资支出运营补贴支出、风险承担支出、配套投入支出中,都可能导致隐性或有债务;股权投资支出、风险承担支出、配套投入支出中,可能形成隐性直接债务。根据专家意见法对隐性债务形成风险的严重程度进行打分,得出隐性债务导致的风险总体处于一般甚至偏高的水平,政府主动承担本应由社会资本负责的利率变动造成的财务费用所形成的隐性债务风险最高,项目超出计划进度且项目公司在短时间内难以筹措到相应的资金所导致的隐性债务风险程度次之。据此分别针对项目总体一般甚至偏高的隐性债务风险、与股权投资支出相关的隐性债务风险和可行性缺口补助和市场因素方面的隐性债务风险,提出将此项目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主体进行项目化核算、在项目建设运行的全过程中对隐性债务进行披露、尝试基础设施REITs等方式进行融资等措施进行风险防范,防止因为此项目的建设、运营、交付而使得青岛市政府产生债务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