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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终局判决制度属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典中对该项制度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立法规定。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对一部终局判决制度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却极为简单。不但理论界对此缺少研究,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一部终局判决的运用也处于混乱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案件的不断激增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为了缓解诉讼拖延,就需要一种新的制度来解决诉讼积案,于是一部终局判决制度便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本文从比较法角度对一部终局判决制度进行分析,通过考察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立法情况,并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及司法现况,对于如何重构我国一部终局判决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本文主体分为四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一部终局判决制度概述。该部分首先从一部终局判决概念的界定和剖析入手开始整个制度的探讨。为了解决诉讼中的部分问题,法官作出的可以终结审级程序的裁判,该裁判即是一部终局判决。其次从民事判决的分类出发,着重分析了一部终局判决与其它类型民事判决的不同之处,特别是与容易产生混淆的中间判决和部分请求判决做了详细比对,一部终局判决具有独立性、可分性且为终局判决。最后简要介绍了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历史,该判决制度发端于大陆法系德国,汉诺威草案作为德国统一民事诉讼法典的摇篮,早在1866年就对一部终局判决制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第二部分: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该部分主要对两大法系国家(地区)的一部终局制度进行立法考察,并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其立法规定。主要通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具体阐述了英、美、德、日、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立法模式和相关法律规定。第三部分:我国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现状与问题。该部分首先从立法和实务方面对我国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详细分析,接着深入剖析了该制度在我国相关立法领域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混乱现象,由此引出了我国建立一部终判决制度的必要性。即该项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的防止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第四部分:我国引入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可行性。通过前文对其它国家(地区)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分析比较,该部分结合我国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的需要,提出了重构我国的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设想。具体设计上,则从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裁判对象、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及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等方面来进行完善,并在最后具体分析了复杂诉讼形态下如何适用一部终局判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