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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禁止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引入刑法体系,《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对其所作的规定较为笼统,条文内容缺乏具体性和明确性,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相关研究也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与分歧,影响从业禁止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本文拟对我国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进行剖析,旨在解决当前法律规定得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从业禁止的概述。该部分开篇分析了从业禁止的立法现状,介绍了从业禁止的概念以及当前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明确了从业禁止的特点,然后阐明其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特殊预防目的,肯定其立法价值。第二部分是探讨从业禁止的性质和适用原则。首先提出目前理论界关于从业禁止性质的相关学说,并对其一一分析和辩驳,明确从业禁止不符合资格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特征。再从保安处分这一措施着手,从从业禁止的目的、功能、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其符合保安处分的形式特征和本质内涵的结论。然后通过域外保安处分适当性原则的启示,确定从业禁止适用原则为合目的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并将其与从业禁止的相关适用问题联系起来,明确从业禁止在具体适用时应当受到适用原则的指导和限制。第三部分研究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规则。第一,分析从业禁止适用的实质条件,包括“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其本质上是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本文中明确了从业禁止中的“犯罪情况”实际上是判断“预防再犯罪需要”的依据之一,分析了关于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因素,并明确了人身危险性评估的重要性,提出我国人身危险性评估缺失的问题,根据域外经验,尝试确立我国切实可行的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模式。第二,确定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对象。本文明确了从业禁止中“职业”的范围界定标准,分析了“利用职业便利”和“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了“被判处刑罚”中“刑罚”的范围,主要解决被判处管制、缓刑和附加刑能否适用从业禁止的争议问题;并对单位适用从业禁止的问题进行分析,阐述对单位适用从业禁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分析了从业禁止的禁止范围,旨在解决如何合理确定禁止内容以达到犯罪预防目的。第四,分析了从业禁止的宣告程序、适用期限和法律后果,主要解决从业禁止的宣告机关、宣告程序、效力是否及于刑罚执行期间以及制裁性条款的理解和适用等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对刑事从业禁止和行政从业禁止的比较研究,明确二者的区别,然后分析在适用《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从其规定”时可援引的行政从业禁止规定范围以及具体在何种情况下“从其规定”,明确刑事从业禁止中“从其规定”的具体适用规则,初步实现从业禁止的行刑衔接。刑事从业禁止的设立,是完善我国刑事制裁体系的重要举措,丰富了触犯刑法的法律后果,对预防犯罪,有效治理未然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上述研究,对从业禁止制度进行深度剖析,以求为从业禁止的准确理解和有效适用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