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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森林旅游资源管理体制是协调旅游开发与资源保护关系,促进森林旅游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由于我国森林旅游发展的时间短,森林旅游资源管理体制面临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体制的不健全已导致资源破坏、环境污染、利益分配不合理、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对森林旅游资源管理体制创新进行深入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论文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以公共物品理论、制度创新理论、产权理论为基础,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国家公园体系的管理经验,对我国森林旅游资源管理体制进行研究和探索,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不同类型和级别的森林旅游资源应采取不同的基本管理模式。目前我国森林旅游资源缺乏合理的分类和分级,各地在进行体制改革时忽视了不同类型、不同级别旅游资源在开发和保护上的不同要求,往往是某地区有了成功的经验,其它地区积极效仿,导致旅游开发与资源保护的矛盾。针对这些情况,本研究对森林旅游资源从保护与管理的角度进行重新分类和分级,首次以生态脆弱度为依据,将森林旅游资源分为生态型、观赏型和持续利用型三大类;设计了定量分级评价的指标体系,探讨了基于灰色定权聚类分析的分级评价方法,为构建不同的管理模式提供依据。 (2)在管理权限划分的基础上设计了四种经营管理模式:国家一级森林旅游资源适用直接经营管理模式;国家二级生态型和观赏型森林旅游资源适用政府授权经营;部分国家二级观赏型森林旅游资源也适用于非经营性项目采取定额补贴,经营性项目委托经营的管理模式;地方级森林旅游资源适用委托经营管理模式。同时对影响国家直接经营的森林旅游资源规模的因素进行分析,并从财政约束的角度分析国家直接经营规模的合理规模。 (3)系统研究了森林旅游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机制。为保障国家所有者的利益,必须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合理确定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论文研究了利用回归分析和需求收入弹性研究经营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森林旅游资源补偿的基本原理,以及协调其他利益相关者与旅游资源开发关系的措施。为改善投资结构、增加资源保护资金来源,提出投入的维护成本可以通过提高收费进行补偿,直接为森林旅游配套的公路,供水、供电、排水等设施建设的投资可以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而得到补偿等建议。 (4)森林旅游资源具有较强的公益性,森林旅游是一种有限制的、区别于其它旅游的特殊形式的活动,必须健全政府监管体系。提出了割断监管机构与被管理者的经济联系,保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的措施;并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构建了监管目标体系;建议修改《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颁布《旅游资源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