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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的效力是指商事登记这一法律行为对相关主体所具有的作用力。研究商事登记的效力,对构建规范化、现代化的商事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商事登记的效力取决于商事登记的性质、功能与价值。商事登记行为就法律性质而言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其主要体现为行政确认行为;作为保障商主体营业,实现其财富增长为主旨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为信息公示;其价值的定位和选择位序应是:以营业自由价值为基点,以市场安全价值为保障、以交易效率价值为目标。在分析商事登记的性质、功能、价值的基础上,本文主张商事登记的效力应包括确认力、公信力与对抗力,并分别展开论述。确认力是商事登记的基础效力。其有别于强制登记主义立法模式下商事登记的创设力,是指登记机关通过登记对商主体及其法律权利进行确认和证明,在内容上表现为对商主体资格、营业资格的确认。我国应选择全面分离主义登记模式。公信力是商事登记的核心效力,指商事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应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果,善意第三人根据登记事项所为的行为应当有效,即使存在不实登记或错误登记。商事登记的公信力主要包括商事登记的真实性推定效力与善意保护效力两方面内容,其理论基础体现为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及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登记机关与审查方式构成公信力基础的可靠性因素,通过登记机关及审查方式的比较法考察及我国的现状分析,本文提出了我国在登记机关设置方面及审查制度上的改革建议与未来构建。同时本文还尝试着解决公信力原理的司法适用问题。对抗力指商事登记事项一经登记,登记申请人可以该登记事项对抗第三人的主张,登记申请人因此而获得免责效力。对抗力的产生主要是商事登记主体权利义务平衡的必然要求。对抗力中的主要问题是登记与公告的关系问题。我国立法中欠缺关于商事登记对抗力的统一规定,本文提出了有关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