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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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一个必然结果,它通过各种有形的和无形的方式,使世界各国的金融业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外资银行是金融全球化的载体,一方面积极参与资本的国际流动与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外资银行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风险的扩散性和破坏性,给金融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有鉴于此,各国都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业发展状况对外资银行制定了相应的金融监管制度。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并承诺5年内全面开放金融服务市场,这意味着,从2007年开始,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5年过渡期便已结束,外资银行享有与内资银行平等的竞争环境。为了适应过渡期后外资银行全面进入我国市场的新形势,我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1月1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之后,该《条例》和《实施细则》便成为了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基本法”。本文正是以该《条例》和《实施细则》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详细分析和论述了过渡期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面临的新挑战、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并对过渡期后如何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做了相对深入的探讨。  本文的主要内容及篇章结构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详细分析了外资银行监管的理论基础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最后得出外资银行监管必要性的结论。  第二部分,首先列出了WTO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及我国的入世承诺,接着从宏观上分析了过渡期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面临的新挑战。  第三部分,采用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先介绍了入世前后我国外资银行的发展及监管历程,然后从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三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立法现状,最后,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缺陷。  第四部分,从四个角度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首先,从宏观上应把握审慎监管和国民待遇两个立法原则,然后是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本身的规定的完善,第三层则过渡到健全银行业同业监管及外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最后,从整个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出发,论述了如何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相关的配套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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