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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慈善组织与具有政府性的慈善组织是我国慈善公益领域中的两股重要力量,在我国扶贫救灾、慈善援助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这两股慈善力量中,具有官方性的慈善组织凭借充足政府财政支持等先天优势,顺利进行如希望工程、慈爱孤儿等项目,受到社会各界广泛支持,获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和信赖,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和良好口碑。相比之下,民间慈善组织完全是民间自发组织、自行接受社会捐赠、独立开展慈善公益项目,具有鲜明显著的民间性。这一显著特征并不影响民间慈善组织充分发挥其慈善公益作用,通过自身不断努力仍然实现了组织目的,达到一定的良好社会效果。尽管如此,民间慈善组织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慈善捐赠来源、组织工作人员招募及选用、社会公信力被质疑、外部监管较弱等。但在这些问题中,最首要、最关键的问题却是其法律上的身份问题。《民法通则》将民事主体划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这两类,显然民间慈善组织应该归入到法人这一主体中。根据民间慈善组织规模小、人数少、资金相对不充足、服务对象和开展活动针对性强等特点,我国的法人制度并不能与民间慈善组织实现良好匹配,由此造成民间慈善组织无法获得恰当、合法的身份。这一问题极大制约了民间慈善组织的存在,甚至极大制约了其发展。本文从民间慈善组织与具有政府性的官办慈善组织相对比的角度作为切入点,得出专属于民间慈善组织的鲜明、显著特特征,然后剖析民间慈善组织理应存在的法理基础,并参考借鉴国外法经验,从而最后提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民间慈善组织合法化的选择路径。在民间慈善组织合法化选择路径中,社会团体法人作为首要选择。民间慈善组织若以社会团体法人的身份成立,需要在人员数量、设立资金、寻找业务主管部门等方面满足严格的行政审批条件之后方能获得行政许可,此项与民间慈善组织的特点相去甚远,因此民间慈善组织难以获得民事主体资格。在此路不通的情况下,本文试图将财团法人作为民间慈善组织合法化路径的另一选择。由于财团法人这一概念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公益信托,本文不仅对这一组概念进进行比较区分,还紧密结合民间慈善组织与此二者的联系,从而得出民间慈善组织作为财团法人设立是更优选择这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