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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具体应用解释又包括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具体应用解释的一种,自其产生以来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一直具有重要的审判依据地位。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法律渊源地位,理论界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部分学者否认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渊源地位,认为其不具有合法性依据,侵犯了立法权。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仅具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在现实中也是一直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发挥作用。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提出问题。司法解释这一概念极具有中国特色,我国的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的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约束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解释的法律渊源地位在我国还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司法解释的法律渊源地位问题是目前亟需解决的。第二部分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律渊源地位的历史发展进行一定的梳理。新中国成立后,司法解释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从粗疏到不断完善,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获得立法的认可,从附属地位转而走向相对的独立,能够在判决书中单独引用。第三部分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律渊源地位的论证。理论界对司法解释的法律渊源地位还存在着很大争议,对司法解释的性质也具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具有法源地位,是对立法的完善和补充。司法解释具有其合法性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内部文件等均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司法解释不仅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在现实中亦具有维护法制统一,弥补立法之不足等重要意义,司法解释具有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支持。既然实际上司法解释在司法审判中作为正式法源适用,那么在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法源适用的冲突和选择。第四部分需要解决的主要是司法适用中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渊源的效力位阶问题,即司法解释与其他正式、非正式法源如何进行协调。我国正式法源包括宪法、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际条约等,应摆正司法解释在各正式法源中的地位;非正式法源对于正式法源起到一定的补充性作用,只有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最后,应由立法明确确立司法解释的法律渊源地位,对已存在的事实法源进行具体化规范,明确司法解释的权限和范围,以树立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权威。针对现今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修正和规范,保证司法解释作为法源之一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正当性,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其次应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法院对裁判依据的选择和适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