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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触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化和广泛化。商品经济时代交易的频繁出现也带来了各种摩擦和纠纷。由于涉及人数众多,纠纷形态也呈现出大型化和群体化的特征。为解决此类群体性纠纷,探索一条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途径势在必行。代表人诉讼制度即是这样一条道路。本文首先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了概述,从其历史发展、适用条件、性质定位、意义为切入点,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剖析,紧接着结合当前法院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现状,指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已经遇到了很大的困难。文章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较有代表性的其他群体诉讼纠纷解决模式,着重选取了英国的追加制、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和日本的选定代表人制度。通过分析域外模式各自发展的历史背景、修订过程,总结出隐藏在制度背后各自的价值考量,大致归纳出了各种群体诉讼模式的特点和立法价值取向旨在为我国改革代表人诉讼制度提供参考。第三章从法理层面、制度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多角度发掘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问题和缺陷,从法理上来看,目前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共同诉讼理论、当事人适格理论、诉讼标的理论和既判力理论有一定程度的矛盾和冲突;从制度层面来看,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立案制度、管辖制度、上诉制度也没有衔接到位,这些都是要解决的问题;从司法实践中看也存在不少问题。文章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针对第三章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第一,应当首先明确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当定位不仅仅是定纷止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私权之争,还应当考虑公共利益的保护;第二,在立法上修订代表人诉讼制度使之与其他理论和制度协调一致;第三,其他相关配套措施应当为代表人诉讼制度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