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解决传统行政执法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运而生。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具有了合法性基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作为以对权力的整合为基础的综合行政权,具有自由裁量度大、强制性和制裁性等特征,它既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又是最具动态、最容易发生违法或滥用的综合性权力,因此必须予以制约与监督。在权力广泛和过于集中、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的情形下,传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无法产生有效的制约与监督,传统监督方式被虚置、法律无法被遵守,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城管暴力执法、随意性执法、消极执法等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但不能因此而否认《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赋予城管执法的合法资格主体地位,而须做的是如何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进行有效的控制。相对地,国外城市管理发展则比较先进,其成熟的执法监督体系有许多值得学习的地方。故本文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本身出发,探明其特征和性质,同时对国外一些典型的城市管理及执法监督模式进行研究,并试图觅出国内外城市管理执法制约监督的区别,去探讨对我国城市管理执法更为有效的制约监督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历史脉络进行梳理,阐述与之相关的基本概念,并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制约与监督的必要性及其进行比较研究的意义进行了适当的阐述。第二章对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制约与监督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适当的分析。第三章选取了三个国外城市,对其城市管理执法及制约监督进行了简单介绍,同时总结了我国与国外城市管理执法制约监督的不同点。第四章在前文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分析影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约监督的可能因素,针对性地提出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制约与监督的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