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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机制的效度不仅应该体现在提高公司业绩水平上,更应该体现在稳定公司业绩风险上。高管作为“权力金字塔”顶层的人物,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和战略发展产生重大的作用,高管权力强度除了能够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对公司业绩波动性也会产生显著影响,因此研究高管权力强度对公司业绩波动性的影响非常重要。新三板公司多数是中小微企业,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发展期和成长期,公司经营不稳定且业绩波动较大。因此本文以新三板公司为样本,探讨高管权力强度对公司业绩波动性的影响。同时,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能够提高公司透明度,给高管带来外部市场压力和声誉激励,使高管行使权力影响公司业绩波动性的过程更加透明,影响高管权力强度与公司业绩波动性的相关关系。因此本文将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调节变量,探讨其如何影响高管权力强度和公司业绩波动性二者关系。文章选取2010年至2014年在新三板挂牌的66家公司为研究对象,运用个人与群体决策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对公司业绩的横向离散度和纵向波动性进行回归分析,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研究高管权力强度与公司业绩波动性的相关关系,以及自愿性信息披露发挥的调节作用。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发现:(1)高管权力强度越大,公司业绩波动性越小。在新三板企业中,高管强权带来了业绩波动,但是这种业绩波动符合市场对公司的业绩预期,公司在整个市场中业绩波动偏向稳定。(2)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削弱了高管权力强度对公司业绩波动性的影响。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提升,提高了信息透明度、降低了委托代理的监督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有利于激励相容,形成外部经理市场压力和声誉激励,削弱了高管权力强度对公司业绩波动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