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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原因不法,是指订立合同的目的或动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合同原因不法会导致合同无效,进而引发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返还问题。我国没有规定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调整合同无效返还的法律也比较粗糙,这就导致司法实务中对基于不法原因合同所为之给付的裁判结果不统一。笔者尝试引入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解决基于不法原因合同所为给付的返还问题。本文从一个案件引出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返还问题,通过考察我国有关不法原因给付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各国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结合理论研究的成果,阐述不法原因给付的构成要件,最终提出完善我国不法原因合同无效返还规则的建议。本文包含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案例引出问题,陈竞委托陈平办理虚假的公租房申请材料并支付了酬金,陈平亦将材料交与陈竞,后陈竞未申请公租房,要求陈平返还酬金。由于法官认识不同,一审判决返还,二审判决不予返还,并没收酬金。由此引出合同原因不法产生的不法原因给付问题。第二部分是我国有关不法原因给付的立法、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立法及司法现状的考察,提出我国涉及不法原因给付的案件多样,裁判结果不统一,而现行法律有关不法原因给付的规则比较粗陋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分析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介绍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基本情况,比较各国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规则,对设置不法原因给付不予返还规则的合理性进行探讨。第四部分是探讨构成不法原因给付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应当对“给付”和“不法原因”进行限制:给付具有给付目的,并达成终局性的给付结果;行为的目的或动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第五部分是提出完善我国不法原因合同无效返还规则的建议,即构成不法原因给付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并将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人一方,受领一方有更严重的违法行为,不允许返还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作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