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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监听主要是通过网络实施的监控,通过电子、物理方式安装监视设备,运用通讯技术从他国服务器中收取各类信息,包含邮件、语音、视频、通讯、各种元数据,通过分析所收集到的数据获取目标国的经济、政治、外交讯息,在反恐工作的背景下,大肆监控不同国家的内政外交,以实现本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本文主要目的是论述跨国监听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隐私权的概念拥有长久的历史,各国对隐私权保护都十分重视,不同的国家与地区分别采用直接、间接的方式保护隐私权,另外,无论是全球性多边条约还是区域性多边条约中,隐私权是国际法保护的新领域,日益呈现国际一体化。而跨国监听给隐私权主体、客体、内容方面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自然人的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私人领域都遭到严重破坏,私密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利用、传播、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但是,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产生冲突时,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隐私进行部分克减与限制,实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欧美国家对隐私权的规定全面而具体,并随时代不断发展,缺点就是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缺乏有效的监督,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本文以杰赛普国际模拟法庭案件、奧姆斯特德诉美国政府案、卡茨诉美国政府案为基础,分析跨国监听中隐私权保护问题,奧姆斯特德诉美国政府案中并没有从司法角度保护隐私权,政府电话监听行为也被认为是合法行为。卡茨诉政府案将隐私权益保护从单一的财产权扩大到人格权,推动了隐私权保护的发展。我国法律对于跨国监听的法律规定比较空白,没有一部形式意义上的监听法,对于监听的规定主要分散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中,急需大量的条文进行补充。跨国监听是在反恐的背景下提出的,而我国监听权的行使归属于国安与公安,内部决定、内部实施,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一方面,加强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完善相关制度,扩大隐私权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加强跨国监听制度的完善,明确监听保护的范围,确定合理期限,合理使用已收集到的资料,完善权利救济方式。从而实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