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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通过有效集聚社会与民间资金,扩大创业风险投资资本总量,对创业初期企业提供部分资金支持和信用担保,促进了创业风险投资业和本国经济快速发展。自2005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发布《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以来我国创业投资业进入快速发展轨道,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各地政府积极探索通过设立引导基金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设立或有意向设立的各类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近50家,引导基金的总规模大约有200亿元人民币。国内大多数率先建立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并得到大力发展的地区,其科技型中小企业都表现出了较好的发展势态。相对于一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面临双重委托代理问题——政府将引导基金委托给私人出资方管理,私人出资方又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的政策性目的与私人出资方以及基金管理机构经济性目的不一致问题造成政府在整个委托代理链中处于弱势地位。基金管理机构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将忽视政府的政策性目标,最终影响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组建的初衷。本文主要采用规范性研究,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若干理论假设的基础上,借鉴了产权理论、制度及其功能理论、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制度起源理论等相关前沿理论已有成果和理论结论,将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产权制度,组织关系,行为关系,行为目标和相关成本效率等问题作为引导基金制度研究的重要线索。通过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并建立了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中的基金管理人的代理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最后,基于声誉理论建立激励模型,定量的对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声誉理论模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声誉机制的有效激励,降低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制度的研究,降低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以及约束基金管理人偏重于经济利益而忽视政府政策性目的的行为,为政府寻找有效的激励约束方法及完善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