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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问题始终是民心所向,正如十八大报告中所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即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与发展,劳动用工形式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具有用工成本低、且具有灵活性特点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在当今社会广为用人单位所采用,尤其在餐饮、娱乐、服务等行业更为多见。随之而来的,存在诸如在校大学生兼职的身份问题、用人单位延长用工时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符合法律规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同时也不利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发展。我国相关立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在法律概念、合同形式、试用期、终止用工的条件,以及工资支付几个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劳动法学界对此也有初步研究,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探究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良好发展。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根据“洋快餐低薪”事件始末分析出由此事件引发出的一些社会法问题。随之对这一事件引发各问题进行社会法学定位。行文过程中,运用逻辑分析之方法对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运用假设之方法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运用比较分析之方法将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模式与其他多个国家进行对比,利于发现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最低工资制度上的差距,利于我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完善。本文以“洋快餐低薪”事件为切入点,这一事件的中心问题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工资及工时问题,是具有代表性的有关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的事件。该事件中洋快餐店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引发了诸如在校大学生兼职的身份问题、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延长非全日制用工工时的问题,以及小时工资过低等社会法问题。提出问题后,对这些问题进行法学定位,给予具体分析。本文从劳动者的概念、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后,认为兼职的在校大学生属于“劳动者”范畴,应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本文通过假设的方式,以及对各假设的利弊进行分析,认为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同工同酬原则,但是,具体的劳动报酬应该参照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比例折算;通过对比两种处理延长工时的工资支付方式,即按照全日制用工加班的工资规定处理,以及按照加班加点处理,认为应当以劳动者本人的小时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更为妥当;最后,通过对比分析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模式,认为我国目前实行的单一的地区性模式仍存在不足。在给予相应法学定位之后,作者对前文所阐述的一些社会法问题提出治理之策。首先在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主体范围上,应将兼职的在校大学生列入其中。二是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以劳动权为理念。三是用人单位不应一味地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强化对延长非全日制用工工时的法律规制。四是应当制定全国统一性的最低工资标准,各省应在不低于此标准的基础之上制定具体的工资标准。五是确保用人单位按照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报酬,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