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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是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法律运作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和稳定性需要程序的保障,要求程序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但事实往往与构建之初理念相背离,程序事实上成为“靠边站”的摆设物或是成为束缚人们正当权利行使的工具,造成程序失灵或起反作用。这就是本文论述的法律程序异化,指在法律体系中所规定和应当遵守的程序与程序本质、价值相背离,成为外在的束缚人们的力量。把异化与法律程序相联系进行进行分析,学者多是从刑事诉讼的角度为切入点,极少从法理角度深入分析法律程序在制定和运行中的缺陷和不足。本文把异化和法律程序结合起来,从新的角度对程序进行法理分析。文章分为法律程序异化的内涵、外延和超越三个部分,在利用哲学上的异化理论来对法律程序的内在异化和外在异化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超越程序异化的建议。第一部分在阐述异化和法律程序的概念基础上,说明法律程序异化的内涵。这部分关键在于把异化和法律程序结合起来,运用各时期西方学者对异化的不同表述,结合法律程序的概念、内涵和功能,来导出法律程序异化的概念和特点。第二部分从法律程序的价值层面,也就是从本位主义和工具主义分别强调的程序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出发,把法律程序异化分为内在异化和外在异化。用法理分析和具体事例来分析法律程序异化各个类型的概念、表现形式以及危害,进而逐步分析出异化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别从用程序控制权力、树立人本程序观念、重视程序民主以及程序公正优先四个方面来提出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超越法律程序异化的建议,希望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