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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一类与自然人并列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从各国的法律发展来看,法人的人格权制度以及它的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发展都不是很完善。故此,本文从四个章节就法人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问题作出了系统研究。第一部分,法人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考察。笔者在这一部分中详细回顾了法人人格权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一次对人格权作出了一般规定,没有明确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1964年《苏俄民法典》明确规定法人的名誉和威望应得到法律保护;1978年修改的《匈牙利民法典》从法律上明确将法人纳入人格权保护范畴;一些国家的司法判例中也有认可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这些内容都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历史依据。第二部分,法人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笔者认为,法人人格的独立存在构成法人精神存在的基本依据;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客观性;侵害法人人格权不仅会造成法人精神利益的损害,而且会使其成员感受到精神痛苦,故此,法人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可补偿性,仅有财产赔偿是不充分的。第三部分,法人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笔者在这一部分全面构建了法人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认为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信用权均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在归责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符合该原则的四个构成要件,并分析了法人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第四部分,关于法人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综合前文分析,笔者建议从法律上扩大法人人格权的范围,肯定法人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进一步确立法人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