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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浪潮下,随着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文化向全球扩张,民族国家的文化独立与文化主权正面临严峻挑战。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是民族的精神命脉和生存根基,对保护文化多样性,反对文化全球化具有重要意义。 民间文学艺术与传统知识、民俗、民间文学、民间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这几个概念,很容易产生混淆,理论界、实务界在使用时也很混乱,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明确讨论的对象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法律保护的基点。本文第一部分从民间文学艺术与相关术语的比较研究出发,同时结合民间文学艺术的本质特征,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界定。 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法哲学领域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解读的范式。本文第二部分从劳动理论、人格理论、激励理论和平衡理论的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证,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理论都难以成为解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正当性的唯一理论,需要结合起来才能获得全面认识。 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制度的选择国内外理论界颇有争议,主要有版权保护模式、邻接权保护模式、文物保护法模式以及特别立法模式。其中,特别立法模式在近年来呼声很高,并且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支持和认可。本文第三部分对现有保护模式进行了评析,并着重从成本与效益、思想与表达的角度论证了特别立法模式试图脱离传统版权法的框架,另立门户的做法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并不可行。紧接着,本文第四部分从实证分析与学理分析两个层面进一步论证了版权保护模式的合理性。从世界范围来看,已经在立法中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中,几乎采用的都是版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更为重要的是,民间文学艺术符合版权保护对象的本质属性,具有“可版枳性”。民间文学艺术所具有的群体性、传承性、地域性和变异性虽然同各国版权法所派生的独创性条件、固定性条件等存在一定差异,但这些差异不是根本性的,完全可以通过改革现有版权法规定来解决。同时,版权法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其开放性和包容性能够满足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别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