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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伴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现实生活中不断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公益诉讼制度开始进入普通民众和法学研究者的视线,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关心的一个热门话题。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只规定对侵害个人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该法则无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得不到法律制裁,这可以说是行政立法的缺陷。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对原告资格问题的研究,不仅能够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还将对行政法学体系的完善产生重大的影响,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共利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更是意义非凡。从现有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审判实践可以看出,决定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就是原告资格的确定,司法审判中有关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大多以起诉者没有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才刚刚起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政公益诉讼特别是其原告资格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本文主要研究的是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分别从理论基础分析以及具体制度设计的角度予以阐述。本文的内容共分四章,各部分要点分述如下: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述。首先,笔者通过对公共利益涵义的论述引申出公益诉讼的含义和特征;其次,笔者通过公益诉讼的论述引出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论述了原告资格理论的形成发展,并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作了界定。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域外考察。笔者主要介绍了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并总结了两大法系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研究以及笔者对这些理论的一些评析。笔者对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总结和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制度设计。通过前面的论述,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由司法行政机关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这一观点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