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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专家是指具有专门知识或专门技能,依法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证书和职业证书、向公众提供专业服务的人。我国专家的范围应包括:医师、美容师、律师、公证人、会计师、证券分析师、资产评估师、保险经济人、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其其他符合专家概念的人。所谓专家责任是指以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专家,在执业过程中,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由该专家所在的执业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可向有过错的专家进行追偿,但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专家责任的特点有:主体是专家,发生在专家的执业过程中,因专家的执业不当行为而产生,是一种过错责任,责任者为专家和依附于专门的执业机构。在英美法系国家将专家责任按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来处理。专家因执业不当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在过失侵权行为法中得以解决的,过错责任原则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了普遍认同。专家对第三人的责任在原来合理预见标准的基础上予以了限制。合理预见标准的核心在于,专家不仅应对已知的第三人负注意义务,还应当对可以合理预见的、将信赖其所提供信息的第三人负注意义务。但合理预见标准大大扩张了作为信息提供者专家的第三人责任范围。英国法院基本倾向于使用“已知第三人”和“使用信息的交易目的”的双重标准限制第三人的范围。而大陆法系上的专家责任制度主要是依合同法而得以建立的。大陆法系国家认为专家责任是在执业过程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使是专家对合同外第三人的也往往通过对合同效力的扩张解释,使其效力及于第三人,从而达到以合同责任救济第三人的目的。在我国只有单行法规定了专家责任,并无统一规定专家责任。 我国专家责任制度存的问题有:我国并未建立专家责任制度;归责原则尚未明确;专家执业过错的认定标准有待强化;没有建立完善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在我国目前的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专家组设立了专门的条款,对专家责任进行统一的立法。对和这种常见的责任类型在民法典中作出统一而具体的规定,对于适用法律会有直接的好处。 因此专家责任制度有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从形式和内容上构建我国专家责任制度。针对专家的概念和执业活动,专家责任的承担、过错责任认定、举证责任、专家不实陈述的第三人责任方面五个方面提出了条文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