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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对司法实践也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试图通过对证明标准内涵与外延的分析,得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定义是:民事案件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加以证明时,裁判者据以衡量该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盖然性程度。在对各种证明标准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应当实行二元制证明标准,即对一般民事案件适用较高盖然性证明标准,这也是原则性证明标准;对特殊民事案件适用更高要求的标准,也就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为了阐明区分这两种标准的现实性,笔者运用实证的方法,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印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一般民事案件适用的是一般证明标准,即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比较,当主张争议事实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另一方时,法官对该事实的存在与否形成内心比较确信,作出该事实成立的判断;对特殊民事案件,则要求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法官对该事实的存在与否形成内心高度确信,这也就是高度盖然性明标准。在对证明标准运用时须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笔者提出应通过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加以规范。这个程序性的规则即优势证据规则,主要包括综合判断、集体判定和公开说理等三项原则。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结语,其中正文有四章。在第一章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念阐述部分,笔者对各种定义进行了分类,得出证明标准定义与诉讼模式密切相关。在中国诉讼模式下,证明标准应当涉及当事人和法官这两类不同主体,且应当侧重于法官的角度得出证明标准的定义。第二章对法学界各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学说进行了归纳,明晰了理论发展的规律,得出盖然性学说才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随着三大诉讼法统一证明标准在理论上的解体,民事诉讼在区别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其本身应当采用一元、二元还是多元的证明标准?这也是本文第三章论述的重点。在第三章,笔者用实证的方法分析了运用证明标准时的主客观因素,论证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存在一般证明标准和特殊证明标准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得出了以较高盖然性为原则、以高度盖然性为例外的民事诉讼二元证明标准这一结论。为规范证明标准的运用,笔者在第四章提出优势证据规则,以明确当事人如何运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并在程序上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全文遵循从理论研究到实践分析,再进入到如何用理论规范实践这一逻辑思路,共约3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