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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也不例外,但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因立法观念陈旧,条文简陋,导致实践中的具体运作处于混乱状态。因此,伴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缺席审判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外国缺席审判制度立法规定的考察和比较,分析了缺席审判制度所依存的现代民事诉讼理念和两大缺席审判模式的价值基石,并在此基础上剖析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现状,从而进一步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具体构想。本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引言。概述了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意义及我国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误区,并提出本文的写作目的和具体思路。第二部分:缺席审判制度的概述。通过对“缺席审判”的界定,区分了缺席审判与缺席判决这两个概念,并明确我国“缺席”的含义。简要回顾了缺席审判制度历史变迁的过程,介绍了德国、法国、日本、美国、英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并对其立法规定作了相应的评价分析。第三部分:缺席审判制度的法理分析。通过对程序正义、辩论原则、平等原则、处分原则的介绍,指出现代缺席审判制度应该建立在上述理念之上,并进一步对缺席审判制度的两种模式——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做了价值比较分析。第四部分: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立法剖析。介绍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指出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特征:我国的缺席审判是指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既不同于缺席判决主义,也不同与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同时与其他国家的缺席审判制度在制度层面上也存在区别。接着详细分析我国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和理论误区。第五部分: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以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为基本原则,缺席判决主义为补充的缺席审判制度,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提出六项改革意见。第六部分:结语。总结了文章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