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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两年的硕士课程学习以及个人的法律工作的实践中发现,民事诉讼的核心乃是证据制度,证据制度的核心则是集中在证据的证据能力方面.我国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因此,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方面也是传承了大陆法系的证据能力制度的法律内容.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发展历史特点,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还处在比较零散的一种状态,尚不能称其为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因此,鉴于证据能力制度的重要性以及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本人最终选定了这个论文主题进行论述.本人选取了当前民事诉讼改革中的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将全文的重心集中于证据的证据能力制度方面.文章前面部分主要是以比较研究的方法尽量详细地收集了散见于各国法律中关于证据能力的相关规定.通过介绍分析了大陆法系的证据能力制度与英美法系的证据的可采纳性制度相互对应的关系,论述了两个制度所产生的不同背景和各自优劣势,也探讨了近期的互补融合的趋势.后面是结合各国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针对文章的主题分别分析了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立法的合理建议.本人的所学尚浅,文章中的论点、论述分析的方法以及合理建议受到收集的资料以及阅读文章的所限,因此,希望自身认识在以后的不断学习中能有进一步的提高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