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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业的发展和海上资源勘探范围的不断扩大,不但影响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平衡,也会给沿海地区居民生活和关联产业带来危害,甚至造成极其严重的环境灾难。美国墨西哥湾钻井平台溢油、我国渤海19-3油田溢油及海上船舶碰撞等导致的船舶溢油事故是对此危害最有力的诠释。完善国际和国内海上油污防治法制,全面防范海上油污事故与损害,刻不容缓。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海上油污污染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全面分析了海上油污污染的特征、来源及危害。第二部分则对国际社会在防治海上油污方面的法律实践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包括海上油污防治方面的国际公约、多部专项共同调整海上油污的法规、应急和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及美国、加拿大两国的立法和执法实践等。本文第三部分对我国海上油污防治法律机制的现状与缺陷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和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规定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相应的执法体系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执行力度不够以及未建立适当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问题。本文第四部分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从立法与执法两个角度提出了系统构建我国海上油污防治法律体系的建议。包括船舶溢油、平台溢油以及生态补偿、强制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海上行政执法统一体系、海上溢油应急反应体系等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完善。本文最后论及海上油污防治的国际合作问题,提出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不断提升我国的应急反应能力,以有效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海洋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