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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目前我国农村基本医疗保障的主要形式。5年多的试点表明,新农合对于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种种问题,制约着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乡镇政府作为新农合政策方针在农村地区的最终执行者,承担着组织宣传、筹资、管理及监督等一系列责任,其责任承担的到位与否,直接关系到新农合政策落实的程度,关系到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对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历史变迁进行回顾,揭示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兴衰与政府责任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阐述了政府在农村合作医疗中承担责任的基本依据,本文认为,政府职能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等为确定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政府责任提供理论上的依据;而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政府职责以及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际影响构成了农村合作医疗中政府责任的实践依据。论文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新农合建设中乡镇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及其成因。本文认为,近年来乡镇政府在推进新农合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有些方面的工作还不是很到位,存在诸多问题,如组织宣传工作不到位;管理过程不透明等等。导致乡镇政府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包括:乡镇政府权责不相称;压力型的政府绩效考评机制;基层干部的素质存在明显缺陷;监管机制不健全。论文的第四部分,提出了强化乡镇政府责任的对策,包括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强和改善新农合宣传教育;完善新农合的监督机制;改革乡镇财政体制;完善乡镇政府绩效考评机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