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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轻企业员工跳槽而带来的商业秘密流失,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对其做出了竞业禁止的规定,从而维护了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地位。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有效手段,竞业禁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它同时又不可避免地与劳动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享有的劳动权和择业自由权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谨慎,如果处理得不好,就会相应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甚至造成社会动荡、阻碍经济发展。如何协调这两者的冲突,也就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本文通过对“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谭邦春竞业禁止纠纷案”的分析,引出劳动权与竞业禁止义务的冲突,并对竞业禁止义务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试图从法律制度的构建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竞业禁止完善两个方面寻求这一冲突平衡之途径。
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劳动权与竞业禁止义务的概述。本部分主要是对劳动权与竞业禁止义务的基本概念、理论的阐述说明,同时对我国竞业禁止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第二部分结合实际发生的案例,从案例争议焦点分析得出劳动权与竞业禁止义务的冲突。本部分对劳动权与竞业禁止义务冲突的情形进行了归纳整理。
第三部分就劳动权与竞业禁止义务冲突的平衡进行了阐述。本部分首先从宏观上提出并论证了在平衡劳动权与竞业禁止义务的冲突中应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其次,从构建完整的竞业禁止法律体系和规则及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竞业禁止两方面,提出了平衡劳动权与竞业禁止义务冲突的具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