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婚姻中夫妻双方用于共同生活居住的房屋(即下文所指的婚姻住宅)满足了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实现了养老育幼的家庭职能,对于家庭而言不仅具有财产意义上的价值,而且承载着特殊的社会意义。随着人们在婚姻中财产独立观念的增强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等相关立法的推进,婚姻住宅归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情形在现实中愈发寻常。我国《物权法》并未规定居住权制度,《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婚姻住宅上非所有权方配偶的居住权益保护的规定也比较笼统模糊,导致现实中相关当事人的居住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本文通过对相关理论的分析和对我国现实实践和立法现状的总结,结合国外立法对婚姻住宅上非所有权方配偶的居住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提出我国应该给予婚姻住宅不同于普通夫妻共同财产的优先保护,设立婚姻住宅登记制度,并在婚姻法的框架内构建婚姻住宅上非所有权方配偶的居住权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婚姻、保护家庭,满足相关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的居住权益的现实需求。本文分四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婚姻住宅上非所有权方配偶的居住权制度概述。首先对婚姻住宅定义和分类进行阐述,对婚姻住宅的社会特殊性作了说明;然后对大陆法系的居住权源流及发展、性质作了简单介绍,接着分析了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可行性,进而结合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情况提出我国暂时若不具备设立物权法上的居住权的条件,可尝试先建立婚姻家庭范畴的居住权,即婚姻住宅上非所有权方配偶的居住权;最后对婚姻住宅非所有权方配偶的居住权的定义、性质及制度价值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婚姻住宅上非所有权方配偶的居住权相关制度的域外考察。主要横向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居住权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的婚姻住宅权制度,对其如何实现婚姻住宅上非所有权方配偶居住权益的保护进行了分析,最后还作了总结,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制定有所裨益。第三部分,对我国相关实践与立法现状的考察。首先是对我国婚姻住宅归单方所有模式之形成原因进行分析;然后是对相关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第四章,制度构建和立法建议。其一是对婚姻住宅上非所有权方配偶的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内容进行设计,并对该制度与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协调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常常面临的一个难题:法官依照相关法条赋予婚姻住宅非所有权方一定期限的“居住权”后,所引发的形式违法和执行不力的问题,本文尝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寻求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