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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债权人撤销权的起源入手,梳理了撤销权制度的产生、分化与发展。在总揽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撤销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即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分析了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撤销权行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分析时,紧扣债权人权益、债务人自治与交易安全三者间的关系,衡平债权人、债务人和受益人三方的利益,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撤销权制度的规定,对我国撤销权制度进行剖析后,得出本文立论的基础,即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从一开始对人执行,强调对债务人的报复和处罚,发展到后来对物执行,注重对债务人自由的保护,是一个进步。但是,相对性是债权的基本属性,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对债权相对性的突破,这一突破无形中强化了债权的对外效力,容易造成对债务人自由和社会交易安全的冲击。本文认为这一突破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因为债权人利益并不当然优先于债务人利益、受益人利益及转得人利益,在运用债权人撤销权时,应当同时注意债务人自由和交易安全。本论文共分三章。第一章是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概述。本文首先从纵向角度,探求罗马法对撤销权制度的规定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撤销权制度的继受与发展,在回顾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立法历程的基础上,对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确立较晚,在继受德国、日本撤销权制度的过程中,有注重形式而忽视旨趣的倾向,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容易造成对债务人自由和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侵犯。其次从横向展开,将容易与债权人撤销权相混淆的破产撤销权、民法中的一般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放在一起,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他们进行辨析,廓清相互间误区的同时,侧面揭示出目前民法中撤销权的体系框架。最后从应然的角度对撤销权制度加以分析,得出撤销权制度的正义价值和诚信品格,为下面两章的立论奠定基石。第二章研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客观要件。撤销权的成立,因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的不同,其要件也有所差别。于无偿行为,具备客观要件即可;于有偿行为,则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已成立有效债权、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和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等三个要素。对客观要件的分析中,重点对未到期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债务人以财产为标的的处分行为是否就一律可以撤销加以探讨。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在于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出于恶意,在双务行为的场合,还必须受益人同时具有恶意。虽然判断恶意的标准存在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争论,但本文认为无论采用哪种主义,均包含有害于债权的故意这一点却是相同的。然后从形式上宕开,分别从债务人、受益人、转让人三个角度对恶意展开评析。第三章论述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过程中争论较大的几个问题展开,包括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客体、范围、期限、举证责任分配和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等。撤销权的客体即债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诈害行为,行使的范围限于撤销权行使人的债权。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从除斥期间所具有的四个特征来看,《合同法》75条所规定之权利行使期间,不论是一年还是五年,只在起算点上有所差别,其性质并无二致,当为除斥期间。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本章讨论的重点。传统理论对债权人撤销权的研究,过于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而忽视了债务人的自由和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在传统理论的支撑下,学者们大多认为撤销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及其相对人,在转得人出于恶意时,撤销权可对转得人发生效力。本文立足债权保护与交易安全兼顾的理念,对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及转得人的利益进行解构,从而得出撤销权不得对转得人发生效力。转得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是因为物的追及效力使然,以回应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