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主权的领域性与全球环境的整体性存在冲突,国家主权的领域性限制了国际环境法对全球环境进行统一规制。国家主权一方面限制了国际环境法作用的空间范围,另一方面限制了国际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效果。因此,国家主权对国际环境法形成了障碍。国际环境法为了解决这一障碍,发展出三种方式消除国家主权对国际环境法形成的障碍,一是确立新生概念,试图从全球环境伦理的角度约束所有国家的资源使用;二是确立领土无害使用原则,运用这一原则限制国家对其资源的绝对管辖权;三是使用差别待遇,通过差别待遇的内容和法律属性设置,既满足了国家主权在国际环境法中的适用,又满足了国际环境法限制一国资源使用的要求。 国际环境法中差别待遇是指在国际环境公约的制定中,考虑到国家之间存在的履约能力差异,通过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优待,在不损及发展中国家发展得前提下争取国际环境合作的制度。分析差别待遇与主权平等、国家同意的关系,得出差别待遇在其内容上符合现代主权平等的要求,差别待遇的变异属性获得发达国家对这一制度的认同,并吸引更多的国家加入国际环境公约。通过对主权和差别待遇的分析,认为差别待遇是国际环境法满足国家主权要求的一项制度。同时,该制度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成熟制度,也满足了国际环境法对一国资源使用的限制。国环境法中差别待遇促进了国际环境合作,改变了在国际环境领域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尴尬对峙,而这一制度也成为国际环境合作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