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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宪法学教材的编著体例大致有两种模式,即“中西混同”和“法典诠释”。“中西混同”模式的核心是对西方自由主义宪法理论体系的依赖,借用西方完善的理论体系来阐述中国的宪法问题;“法典诠释”的核心是没有理论框架作依托,将宪法典作为教材编著的基本支撑点。两种模式共同的问题在于主体性的缺失,即对中国宪法文本和宪法运作实际的偏离。在结合宪法文本和宪法实践的基础上,“一体二元宪法学理论体系”明确了中国宪法的政治性和法律性两种属性。本文试着以此为基本框架,重新构建中国宪法学教材的编著体例模式。在新模式之下,中国宪法的主体性得到充分的凸显。中国宪法的概念以政治性优先为其特质,有别于西方只体现法律正义的形式主义宪法。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分为政治性原则和法律性原则。政治性原则一般通过政治决断或其他政治方式来实现,法律性原则通过法律程序或法律途径来实现。鉴于中国共产党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中国共产党党章》理应成为中国宪法渊源之一。中国宪法的国家权力机构分为政治性机构和法律性机构,政治性机构主要由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法律性机构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成。中国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不是对立而是统一的关系,公民权利的享有不是基于权利自身的正当性而是源于利益的代表性与国家的赋予。为进一步强化宪法解释的功能,我国有必要设立两个专门的宪法解释机构,分别下属于中共中央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政治性宪法解释机构主要由共产党代表、政治家、政治学专家构成,法律性宪法解释机构主要由法学专家、法律专家、部分人大代表和共产党代表组成,两机构都要求其组成人员富有政治和社会经验,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中国宪法的实施具有国家主义取向而非个人主义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