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律规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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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矿山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矿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如何从立法、执法、监督、救济等方面去规制相关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已成为当前法学界一个热门的研究课题。从学术界既有的研究进展来看,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对相关问题也都从学理上提出解决的对策,但是,总体来看,研究还不够系统、不够深入,并且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其一,对当前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分析的不够深入,仅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入手,而没有探求事故背后深刻的社会和经济原因;其二,对现行矿山安全立法的原则和具体制度研究不够细致全面,没有充分分析现有法律法规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其三,没有充分借鉴域外发达国家在矿山安全生产中的法律规制及我国相关行业安全(消防)的经验;其四,在解决思路上过于偏重立法,而对于执法、监督、救援机制等方面的研究相对弱化。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些初步探讨。  第一部分矿山安全现状及原因探析。本部分研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当前我国矿山安全的现状。在这个方面通过查阅诸如国家矿山安全网等网络资源,直观研究当前中国矿山企业经营中所产生的安全问题,所涉及的内容有历年来矿山事故发生的频次、在矿山事故中出现的人员伤亡情况、在矿山安全事故中产生的经济损失情况等。总的来看,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总体呈现越来越好的一个发展态势,但是,与域外国家,特别是一些矿山安全生产较为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的水平还比较低,需要改进的地方仍然很多。另一方面,结合本专业以及其它专业的相关知识综合分析,造成当前我国矿山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一是我国矿山开采总体比较混乱、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二是相关矿山安全生产设备落后等。在这些因素中,本文以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设备将不断升级,矿山安全的物质保障条件将得到有效改善,而拉近与域外矿山安全生产水平较高的国家之间的距离,关键在于完善现有不健全的法律法规与相应的监管体系、加强相应的执法力度,这些是本文的主旨所在,也是本文将要在接下去的写作过程中试图去解决的问题。  第二部分我国矿山安全法律规制体系。这部分将具体论述以下三部分的内容:首先,从法理学角度阐述何为矿山安全法律规制,科学定义其内涵与外延。矿山安全法律规制是由国家法定机关基于矿山安全生产、经营全过程而依法制定的法律规范和行政法规。其宗旨在于对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有效的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如对矿山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规范、确定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的当事人等。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而责任主体主要指的是矿山的法人代表、实际经营者等。其次,剖析当下矿山安全立法中的主要制度和法律规则,细致分析当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总的来看,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律规制,不管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或者在监督权的确定与保障方面都存在严重的不足,这些不足直接导致当前我国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最后,就当前我国矿山安全法律规制的内在逻辑进行简单的论述。将从矿山生产的自身特质来首先进行分析,矿山生产本来就是一个高危行业,矿工普遍面临着各种生命风险,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更好的保护,而有效保障的关键就在于法律制度的革新,此外,当前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诸多缺陷也是进行矿山安全生产法律规制的重要现实需求,当前我国构建“法治中国”的现实要求我们也要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促进全面实现依法治国。  第三部分域外矿山安全法律规制及我国相关行业安全(消防)的经验对我国矿山安全的借鉴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部分主要通过对域外(主要是美国、德国以及矿产资源丰富的南非)部分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实践加以分析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立法可以吸收和借鉴的有益经验。如,在美国,矿山企业必须对相关矿难负全部责任,地方政府无权干涉相关的矿山企业,也不用对相关矿难事故负责,这样一方面能够确保不会发生地方政府与相关企业发生不正当的权钱交易,进而影响对其的监管;另一方面也明确了相关企业的责任,督促其加强自身的安全建设。在南非的立法中,有一定规模的矿山经营主体负有披露财产状况的义务,并基于此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当监管机构认定企业所披露的财产状况存在隐瞒或不真实的情形,可要求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资产状况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评估的情况要求企业按真实情况缴交保证金。在德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中都设置了与矿山安全相关的部门,对矿山安全实施监管,而行业协会和矿山企业在内部也设立了自己的监督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力量的宏观提高与市场的微调相结合,发挥彼此的长处,克服各自的不足之处。德国矿山企业非常重视技术方面的升级换代工作,通过使用最新的设备和技术保障安全生产的进行。在世界范围内,德国的矿山设备设计及工艺水平得到广泛的公认,自动化机器设备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人力的使用。在矿山生产经营的不同阶段,德国企业均高度重视安全问题,通过自动化设备的使用消除一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从而有效保障了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再者,德国立法上对于矿山救援以及责任追究的规范都是相当完备的,企业文化中的安全要求也落实到每一个员工,这都成为德国矿山企业安全保障的重要因素。另外,我国消防安全对于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制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矿山安全立法应借鉴消防安全立法的经验,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和工作程序,确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制度,并实现法律责任的细化和可操作性。  第四部分我国矿山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这部分是本文最后一部分,也是本文的研究主旨以及重点。关于如何完善当前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制,本文以为,主要应该从立法、执法、监督以及救济四个方面着手。如,从立法方面看,当前,我国矿山安全立法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矿山安全法》跟不上当前日益发展的采矿行业需要,很多矿山安全事故出现后,无法通过该法加以协调,进行整体的规制;各部门法之间不协调,特别是《矿山安全法》和各部门法之间不协调,导致整体法律规制效果不好。因此,矿山安全法律规制,首先就要做好立法方面的法律规制,在立法时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从执法来看,问题也很多,如近年来,在矿山安全事故发生后,往往出现迟报、谎报、瞒报以及漏报行为,严重耽误了矿山安全的及时救援,不利于矿山安全企业的及时整改。再从预警救援来看,域外虽然矿山安全事故发生没有我们国家这么多这么频繁,但并不是完全没有发生过。情况不同的是,域外矿山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以及财产的伤亡率远远低于我们国家,就是说即便发生一起同样严重矿山安全事故,域外国家造成的人员以及财产上的损失要远远低于我们。本文研究发现,这主要是由于他们的事前预警、事中监测以及事后救援做的比较好,能够在事故发生前后及时进行预防和施救,将事故的损失降至最低。总的来说,他们拥有一套完善的预警救援机制。这是他们有效降低矿山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而言之,本文的写作背景是建立在当前我国矿山安全事故频发而学术界对于矿山安全的法律规制的相关研究又存在诸多不足,不系统之上的。本文结合了域外矿山安全生产体系较为成熟的德国、美国、南非等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加之自己的自主思考写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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