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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是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行使起诉裁量权的体现,其基本含义是指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对于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保留起诉期限内,附条件地暂时不起诉。暂缓起诉是随着起诉法定主义发展到起诉便宜主义而产生的,这种追诉观念上的转变反映了人们在刑罚目的观上的变革,其价值内涵符合了当今刑事政策的趋势。提高司法效率,有效配置司法资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之一,而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保障人权;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暂缓起诉并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已有不少司法机关已进行了暂缓起诉的尝试与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而德国、美国等国的暂缓起诉制度立法和司法现状也为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立法上确立和规范暂缓起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