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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农村居民融资现状的实证考察,笔者发现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融资是解决农村居民面临融资难这一困境的必然选择。但是允许农村土地“双权”的抵押融资,并非简单的修改现行法律规定既可,除法律障碍外,必须要克服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役性,土地使用权权利的不稳定,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影响较大,土地使用权抵押缺乏专门的政策性银行的对口支持,农村土地流转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抵押权变现难等一系列障碍。因此,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就必须修改现行的法律,否则各地在中央政策支持下展开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试点都有违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合法性都会受到质疑。为此应该修改现行法律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去除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人役性,做实其财产属性,还原其用益物权的本质。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还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配套机制如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土地价值的评估机制等。此外,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农地金融制度,建立专门的政策性银行——土地银行为农村居民的融资进行对口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