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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基数庞大的国家,在步入老龄化社会后,近些年老年人口的数量逐年迅速增加,随之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老年人的养老问题难以依靠单个家庭和养老机构进行支撑,城市社区居家养老这一养老方式应运而生。在发展社区居家养老的过程中,政府必须承担起主导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构建起能满足社会养老需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与此同时,政府也应该寻找最佳的方式履行职责,不能在履职过程中缺位,也不能过度参与市场行为造成具体职责的越位。 本研究首先界定了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的相关概念,从公共物品理论、福利多元理论、公共治理理论、非营利组织理论角度,论述了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政府职能界定的理论依据,阐释了政府正确发挥职能、履行职责在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其次,从政府在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职责定位现状分析,研析了政府在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职责定位情况,并以包头市为例分析了包头市政府职责定位的情况。再次,文章分析了我国政府在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存在着履行职责缺位和偏差,并以包头市为例深入解析了造成这种偏差的原因。最后,从多个角度提出了完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发展中政府职能的对策。政府应顺应我国的现实状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科学界定政府、家庭、社会、市场等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并完善各方共同参与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