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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刑事羁押在适用中走入了工具化、普遍化,违法羁押、超期羁押严重的误区。我国的刑事羁押适用走入误区有侦查、检察人员个体观念和行为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刑事诉讼制度建构,以及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程序功能选择等方面的原因。尽管如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刑事羁押制度研究却是相对薄弱的环节,本文以现阶段我国刑事羁押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为切入点,通过五个部分的论述提出了其重建构想: 第一部分:集中阐述了羁押制度之内涵,通过对羁押概念的界定,明确了羁押制度同我国的拘留、逮捕直接附有长期羁押的效力截然不同的特性,体现了羁押应是独立的刑事强制措施,限定了论文核心论述的是我国的羁押制度;阐述了羁押的法律性质,即羁押是一种例外的、程序上的预防措施。并将羁押定位于程序保障和预防社会危险性的行为,而不应是实现“预期性刑罚”的工具和手段。在介绍了羁押的目的之后,文章又进一步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羁押目的的不同特性,为提出构建我国刑事羁押制度的设想奠定基础,作出铺垫。 第二部分:阐述了在刑事羁押制度中,被羁押者应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为:一,禁止任意和非法羁押的权利;二,嫌疑人享有被告知羁押理由的权利;三,嫌疑人有接受听审的权利;四,嫌疑人对羁押裁决提出异议的权利;五,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六,嫌疑人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笔者通过这些权利的讨论,为分析我国现行羁押制度的现状作好准备。 第三部分:阐述了羁押作为一种不能轻易采用的例外措施,在对嫌疑人适用时应采取审慎的态度。本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着重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在羁押措施解除上的不同做法:在英美法系中,羁押的解除主要体现为保释制度;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中,与英美法系相比,还涉及到羁押措施的变更。而且,羁押的解除也表现的较为复杂,各国之间有较大的差异。 第四部分:简介了我国刑事羁押制度的发展沿革,深刻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羁押制度的存在的缺陷:一,现阶段的逮捕、拘留制度结构上的缺陷;二,羁押制度救济功能缺失;三,逮捕、拘留缺乏有效的监督;四,羁押期限的规定缺乏科学性;五,羁押场所的设置违背中立性原则;六,刑事羁押缺乏程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