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欺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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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走过了十余年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我国国民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建设都起到了无可挑剔的积极作用。但整个市场由于发展超常规、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加之当时建立市场的主导思想是为国企解困服务,相对而言,忽略了保护投资者的内容。而由此衍发的市场监管滞后、上市公司市场圈钱、券商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比比皆是,直接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证券欺诈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破坏证券市场运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扭曲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而为各国立法所禁止。纵观世界各国的证券法,除加大社会各方对证券市场的监督力外,还建立了面向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诉讼制度。对于投资者遭遇证券欺诈而发生的求偿问题,目前无论是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必须直接面对。证券欺诈诉讼所涉及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属于法律制度上的新问题新情况,这些问题的出现,暴露了现行法律制度的不一致乃至冲突之处。一方面,反映了改革开放进程中,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活动与颁行时间稍早而相对滞后的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该类案件表面上只是涉及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的问题,但由于证券市场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其解决不是孤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指导各地人民法院正在进行或未来可能发生的此类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的规定。该规定的颁行是司法介入证券市场纠纷的标志和开端,也是我国司法急需与经济发展并进的需求。目前虽然有通过诉讼解决虚假陈述案件的可能性,但就案件受理和审理情况而言仍是非常薄弱和欠缺的。就目前尚无案件审结的状况看,投资者受保护的状况堪忧。比较国外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制度,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内容,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司法救济手段。正是这一内容的存在,因投资者的诉求而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投资者权益也通过诉讼机制得以保护。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从券商暴利时代走到规范发展时代,对投资者保护也提升到异常重要的地位。目前,囿于法律规范的缺漏和操作性的缺乏,使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事实上仍建立在空中楼阁之上。虽然《关于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为受虚假陈述侵害的股东提供了救济渠道,但确切的说这并不是所开创的新制度对投资者权益的保障,而是针对侵权诉讼,将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运用于受理和审理在证券市场发生的欺诈案件,其侵权之诉的法理是早已有之。鉴于此,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前期暂停受理虚假陈述案件的规定则显得毫无依据。本文是一篇系统研究以构建诉讼程序为中心的证券欺诈诉讼的博士论文。全文由序言和正文六章组成,共15万余字。本文以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所引发的诉讼为研究对象,从欺诈、证券欺诈的行为类型、诉讼方式进行分析比较,主要探讨该类诉讼程序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参照世界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则设计,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客观实际,深入研究证券欺诈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和技术设计。因此,在法律层面如何启动司法救济程序从而给予投资者以保护即是本文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不局限于现已出台实施的司法解释,而是在着眼于比较国内外证券诉讼机制的基础上,认真根据我国国情和现状,探究在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案件中确定当事人范围、管辖规定、举证责任、诉讼时效、适用诉讼程序、执行以及如何防止滥讼等问题,从而分析现行法律规范的不足,进一步构建我国证券欺诈诉讼的程序设计,以使整个机制在启动时能保证当事人便捷、高效的行使权利以及确保费用低廉等原则,切实起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序言主要概述本文的选题背景、价值和理论意义,以及涉及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针对目前证券市场欺诈行为频繁发生、投资者得不到有力保护的国情,深入分析我国理论和实践领域的研究现状,指出一些不足和缺憾。笔者认为,在面对证券欺诈这一新型诉讼时,应保持全新的视野和立足于经济及社会的立场。将证券欺诈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作为研究对象,一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关于这方面的制度尚不健全,最直接能依据的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随着市场发展,此类案件可能呈持续上升趋势,司法机关如何应对和解决该问题,立足于此研究有着积极的实践意义;二是对于论文研究范围的界定问题,并非所有关于涉及证券的民事案件都将纳入本篇论文的范畴,只有证券交易行为与侵权相关时才成为一类较为特殊的案件类型。即是针对目前市场影响较大的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案件进行分析研究,而将一般意义上股民与证券公司纠纷、股票买卖纠纷等排除在外。其目的在于细化对这些案件受理审理的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引用“证券欺诈”而未以“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为题主要是考虑到应与国外相关规定及称谓(Securities Fraud)相一致,其所指称的证券欺诈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即是一种侵权求偿行为。就目前的研究现状而言,在该类案件审判尚不成熟的前期,整个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就该问题发起了积极的探讨,为推动司法解释的出台做了非常有益的工作。由于行业的差距,金融业法律人士、律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待此问题的看法上也是不尽相同。这就需要综合各方观点、统一认识过程,这也是本文的目的之一。第一章证券欺诈提出欺诈及证券欺诈的概念比较及构成要件并作分析,对本文研究的对象定位。在此章界定了欺诈与欺诈行为,并提出其构成要件,为下文对证券欺诈行为的认定分析奠定基础。文章从民法理论的角度将其归入侵权行为的范畴,这一点是下文对证券欺诈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论述的前提。其后,界定了证券欺诈行为,提出了其构成要件有三:(1)必须实施了欺诈行为;(2)欺诈人须有欺诈的故意;(3)损害与欺诈之间有因果关系。指出了证券欺诈行为与一般欺诈行为存在的差异,进一步分析了广义的证券欺诈与狭义的证券欺诈之间的区别,将本文的诉讼案件指向的欺诈行为定义在广义的基础上,即涉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因欺诈客户多属于一般性质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单一,所以未纳入本文研究范畴,其诉讼可以通过普通程序解决。同样,因为目前欺诈发行的案例非常少,且这类案件还涉及监管部门发行审核问题,随着加强发行监管力度,此类问题将能得到妥善解决。第二章证券欺诈的主要类型将本文论述所涉及的证券欺诈的类型: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进行阐述并与国外对比介绍,阐释这几类证券欺诈行为的构成及认定。此章所述内容在我国直接体现在《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中,但关键在于仅仅是法条的抽象性规定,难以将证券欺诈这类复杂问题剖析清楚,更不用说仅以此为认定的依据。而且事实的多样性给案件的审判增添了难度,何况在这样一个全新的领域,如果没有理论的分析指导,其后论述将更模糊不清。文章集中分析了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这三类证券欺诈行为,为审判该类案件分析了诸多事实情况,其构成了审判中事实认定的基础。第三章我国证券欺诈诉讼的概述对我国证券欺诈诉讼进行概要分析,其中主要论述证券欺诈诉讼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评析、实施该制度的价值以及建立其的基础。证券欺诈诉讼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禁止到解禁的发展历程,可总结为:驳回起诉阶段、暂不受理阶段、有条件受理阶段以及审理实践阶段。笔者分阶段以案例事实及司法动态为依据,解析各阶段的特点及司法处理方式,把证券欺诈诉讼从最早的仅有刑事处罚到目前的民事侵权求偿并存的状况,进行了理性分析和探讨,并对此予以评析,其中涉及对多部司法解释的解析。对于证券欺诈诉讼的价值问题,从其市场作用的角度出发,提及了包括补偿、威慑功能在内的多项功能,进一步说明建立和完善该类诉讼制度的积极意义和现实意义。在谈及建立该制度的基础时,尝试性地提出了其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基础等问题。第四章证券欺诈法律规范——以美国法为例,此章对国外证券欺诈法律规范方面的分析,并没有泛泛列举各国法律,而是有针对性的选取了最具代表性,也是世界上证券市场最为发达国家——美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为中心予以探讨。深入剖析了在其各法律规范下的证券欺诈诉讼的构成要件,其中包括了作为原被告的资格问题、诉讼时效、损失的因果关系以及赔偿的确定等。第五章证券欺诈诉讼适用程序比较本章集中比较了不同国家涉及的证券欺诈诉讼所适用的集团诉讼、选定当事人诉讼制度、团体诉讼制度,有利于我国建立该制度能得到充分借鉴。第六章构建和完善我国证券欺诈诉讼程序这是本文的重点也是对我国现有制度的完善和有益补充。以程序规则为主线,详细论述了从管辖、诉讼方式、当事人确定、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到裁判文书的执行等程序设计。重新审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结合国情在具体程序的设置上提出了利于实践操作的看法和主张。阐释了在程序中出现亟待解决的、不符合操作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了有所助益的解决办法。本文从务实角度设想和构建我国证券欺诈诉讼制度,这既为充分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又为填补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赔偿机制缺位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从系统论角度出发,综合运用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等学科理论,采取定性研究的方法,对文献和实践进行分析。博取国内外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和成果,以比较研究方法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探询程序设计理念。本文从实践角度入手,首先提出建立该项制度的积极意义和社会效果,然后将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制度加以分析研究,抽出目前我国诉讼制度中能加以改善运用的制度,理顺诉讼主体之间关系及程序步骤,优化诉讼程序,避免恶意诉讼。从证券类纠纷日益增多的现象,谈及如何构建我国证券欺诈诉讼的程序机制,从而完善和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上述方法,从整体上涵盖了我国建立证券欺诈侵权赔偿诉讼机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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