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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流行的“价值”定义主要是主客体相互作用论,基本观点就是从客体满足主体需要这一角度出发来理解哲学“价值”范畴,把“价值”定义为“作为主体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定义摒弃了主体价值论和客体价值论的共同缺陷——割裂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体现了主客体的统一,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精神的。但是,这种以“客体满足主体需要”为准绳而界定的哲学“价值”与马克思本人所使用的“使用价值”概念有着割裂不了的复杂关系,在某些方面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混同性;而且这种哲学“价值”定义显然在一定程度上预设了“人的需要”的天然合理性;此外,这种关于“价值”的定义投射出的是主体对客体的功利性把握,是以合目的性的实践方式达到的主客体统一,始终是站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来审视客观事物的价值,这种把握虽然可以比较好的说明“物的价值”问题,却不足以全面说明“人的价值”问题,在谈及“人的价值”时往往缺少真正的“人格价值”的取向。从根本上来说,这种“价值”定义的框架或前提仍过于狭隘,它将价值关系仅仅局限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关系领域,并不能说明所有现象,还不能称为普遍有效的模式。针对当前国内流行的这种关于哲学“价值”范畴的定义,我们不禁要疑问,对哲学价值范畴的界定究竟有没有更好的、更为宽广的视域?是否可以超越对哲学价值范畴工具理性意义上的定义而找到一种更好的定义?又是否存在着一种最高的最为普遍的绝对价值?本文以李秀林等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为主要参考文本,在厘清当前国内流行的哲学“价值”定义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当前国内流行的这种哲学“价值”定义的几点质疑,并在此基础上继续阐述了对哲学价值范畴进行重新理解的基本思路及当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