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对未婚女性婚姻选择的影响

来源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yjn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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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本文以未婚女性为研究对象,采用深入访谈的研究方法,探究了《解释(三)》对她们婚姻选择的影响。  根据《解释(三)》的出台对被访对象产生的不同影响,本文将其分为四种类型:行动派、支持派、消极派和忐忑派。《解释(三)》对未婚女性婚姻选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它引导未婚女性形成正确的婚姻价值观;促使未婚女性逐渐走向独立;让婚前财产更加明确,未婚女性的婚姻观更加理性,更勇于说出自己的想法,学会采取可行的法律手段保障自己应有的权利。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它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村女性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它使得一些未婚女性的父母参与到自己女儿的婚姻决策中,从而让她们的婚姻走向物质化,财产区分越加清晰,动摇了婚姻的稳固性;它也让一些未婚女性对婚姻产生了一种恐惧感从而不再相信婚姻,出现了一批“不婚族”。在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很多未婚女性“进退两难”。  产生以上这些影响的因素有包括:《解释(三)》是对中国传统婚姻文化的冲击,同时也受当代中国房产经济现状的影响,还有现代人婚姻价值观的改变。针对这些影响,未婚女性可以采取的对策有:与时俱进,让自己更加独立自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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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一个传统农村地区的人情消费受政府行政干预一事为研究对象,讨论和分析乡村社会“自我管理”意义上的政府“何为”、“何不为”和“如何为”的问题。  笔者通过定量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