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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在侦查监督工作三大职责中居首位,也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中最为日常性的工作,检察机关在受理审查逮捕的案件后依法应当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如何能让公众对检察机关所作出的审查逮捕的决定信服呢?除了增加审查逮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逮捕权依法公正行使外,审查逮捕环节的检察释明也是重要途径。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不(予)批准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而对于不(予)逮捕案件释明的内容和程序、形式,法律却未作出明确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实践中,对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一些案件,检察机关也存在向侦查机关、被害人作出说明和解释必要性,但现行法律对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是否应进行检察释明、捕后检察释明的范围、释明内容、释明程序都没有规定。所以对审查逮捕环节检察释明规范的研究对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和全面实现检察监督功能很有价值。以体系分析法和实证研究的方法,首先通过对审查逮捕的内涵及法律规定和审查逮捕环节检察释明的理论阐述,发现在理论层面,法律只规定了不(予)逮捕的检察释明,不(予)逮捕检察释明规范不建全,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逮捕后的检察释明;再根据收集到的苏仙区人民检察院2006年至2011年审查逮捕环节检察释明的实践数据和典型案例,发现在实践中,不(予)逮捕检察释明存在的问题有在内容上说理性不强、送达对象单一、检察释明的法律依据不统一、检察释明监督滞后,捕后检察释明在释明的范围、与不捕检察释明的区别上存在疑惑。最后提出通过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建立捕后检察释明的常态和非常态规范,从扩大释明对象、制定释明规范方面完善不(予)逮捕检察释明规范,规范检察释明的形式、内容,建立检察释明的监督机制等五面的建议。希望通过法律的完善、司法实践的经验够架构出新的审查逮捕环节检察释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