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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行政权的范围始终是个模糊的问题,宪法文本、政治理论和司法判例都没能清晰地界定这一问题。1952年,在杨斯顿钢铁厂案判决中,最高法院宣布杜鲁门总统扣押全国钢铁产业的行政命令无效,这可能是最高法院总统权力案件中最著名的案件。面对20世纪初以来强总统模式的逐步兴起,杨斯顿案拉开了新一轮司法约束的序幕。这起钢铁扣押案可能会让人感觉到这个判决所代表的是什么和它说的是什么之间的存在极大的差异。也就是说,该案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辩护具有巨大的修辞和象征意义。然而,作为一个理论问题,很难理解为什么该案件占据这一地位。这一判决留下了一个关于行政权的重大问题:总统是否可以在没有国会行动、甚至违反国会法案的紧急情况下,声称拥有非文本性的宪法权力。杨斯顿案的判决到底说了什么?是否明确的回答了关于总统行政权范围的问题?该案在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历史上为什么能占据里程碑地位?该案的意义究竟体现在什么地方?该案又有哪些局限?我们如何理解和克服这些局限?本文试图通过梳理该案的来龙去脉,分析其判决意见,探讨该案的所确立的规则和影响,对于我们理解美国总统行政权的范围能够提供一些思考。本文第一章探讨了美国宪法文本和历史当中的总统权力及其发展,从文本的模糊性和理论的多样性角度发现总统行政权争议的制度空间。第二章主要梳理这场钢铁扣押案发生的背景及案情,分析了该案的争议焦点,重点围绕最高法院判决意见的观点与分歧展开。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展开分析了杨斯顿案在总统权力的司法审查中的理论贡献与局限。一方面,介绍了该案在方法论和象征意义上的历史地位;另一方面分析了该案的理论意义,揭示其内在的局限性并给出解释。最后进行简要地总结。本文认为,钢铁扣押案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它的象征意义,即彰显了法院得以审查和制约行政部门滥用职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源于杰克逊法官的协同意见的理论意义,法院和评论员都认为这是该案中最具权威性的意见。然而就司法理论而言,这种意见并不能确定地限制总统权力主张,因为它既认识到限制总统行为的重要性,又为法院维护可疑的总统行为提供了现成的途径。杨斯顿案没能发展出一套系统清晰的判例原则也许和司法审查制度的本身的困难有关,其表面的无力恰恰可能是一种司法谦逊的自觉。面对日益强大而难以束缚的总统,要想驯服总统的权力似乎需要突破传统的三权模式,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再造权力制衡的机制。